株式會社 Okitour Japan使用規則
第1條(目的)
本條款是由OKITOUR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本司)和旅客締結的旅客日本國內旅行規定以及遵守事項。
第2條(用語的定義)
okitour.co.jp是OKITOUR株式會社經營的網站。
‘旅客’指的是通過本司的網站訂購商品的會員及非會員用戶。
‘會員’指的是在本司網站上註冊,並且週期性使用本司網站訂購商品的顧客。
‘非會員’指的是沒有註冊,直接使用本司網站訂購商品的顧客。
旅遊種類/定義,日本國內旅行手續代辦業務的定義如下:
1. 企劃旅行:在顧客開始旅行前,給顧客提供觀光地信息,行程安排,接送服務,住宿等服務(以下簡稱旅行服務)。確定服務費用之後,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式來徵集旅客。
2. 希望旅行:根據旅客(個人或者團體)提出的條件,提供及實施接送,安排住宿,觀光等旅行相關的計劃。
3. 海外旅行手續代辦(以下簡稱"手續代辦契約"):旅客向本司繳納手續代辦費,根據旅客的要求,本司進行下列代辦手續。 (以下簡稱"代辦手續業務")。
第3條 (本司和旅客的定義)
① 本司是以向旅客提供安全且讓旅客滿意的旅行服務為宗旨,向旅客提供及實施旅行洽談,介紹,住宿服務等計劃。
②為了旅客們自身的安全及歡快地享受旅程,請旅客們相互合作共同維持旅行秩序。
第4條 (提供和變更服務)
① 本公司業務:
1. 代辦預約服務
2. 本司提供電腦網站,手機網頁以及手機APP服務。
3. 其他本司電腦網站上提供的服務。
第5條 (契約構成)
① 旅行契約指的是旅行合同(旅行商品另外會說明)旅行規定條款,旅行日程表(或者旅行說明書)等締結的旅行具體內容。
② 旅行日程表(或者旅行說明書)中包括旅行目的地,觀光內容,交通工具,購物次數,住宿地點,飲食等日程,服務內容和注意事項說明。
③ 由於公司商標的改變,破產或者公司合併等原因導致無法向旅客提供服務時,根據本司第9條規定,通知並按照本司規定賠償旅客。但是,賠償金額不超過旅客當時支付的金額。
第6條 (特約)
本司和旅客在法律範圍內書面締結條約。這種情況下需向旅客說明此條約和標準條約的不同之處。
第7條 (提供安全信息和遞交合同。)
本司和旅客締結旅行契約時,需提供旅行規定和登有外交部海外安全旅行網頁(www.0404.go.kr)的安全信息。締結條約後,合同和旅行行程表(或者旅行說明書)人手一份。
第8條 (合同及條例交付)
① 本司會通過會員註冊時錄入的電子郵箱,給會員發送通知。
② 其次,會在本司的公告欄上進行說明,刊登一周以上。若刊登在公告欄上,則不一一發送郵件說明。但是,若與個別旅客重大相關的事情,則會個別聯繫說明。
第9條 (本司職責)
從行程出發到到達,本司及工作人員,當地旅行社及旅行社工作人員按照第3條第1項規定,若損害了旅客的利益,則需負一定責任。
第10條 (若未到達最少參加人數,則會解約。)
① 若報名人數未達到規定的最少開團人數,則公司需在旅行出發前7天告知旅客,解除合同。
② 若人數未滿無法開團,公司未在出發前7天通知旅客卻解除合同時,不僅要賠償旅客所支付的相應金額,還要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賠償。
旅行出發前一天通知: 賠償旅客所付金額的 30%
旅行出發當天通知 : 賠償旅客所付金額的 50%
第11條 (拒絕簽訂合同)
若旅客有以下理由之一,則不能締結合同。
① 給其他旅客添麻煩,給整個旅程造成困擾者
② 因為病情或者其他原因,不能參加旅行。
③超過合同所記載的最多人數。
④電子money付款。
⑤ 網絡信用卡結算。
⑥用OKITOUR提供的積分來結算。
⑦ 用商品券和折扣券結算。
⑧ 其他電子支付方式等。
第12條 (旅行費用)
① 旅行合同中的金額包括以下內容。但是希望旅行的顧客需雙方協議後再簽訂。
1.機票,船費,地鐵費等交通工具費用(以一般交通費用為準)。
2. 機場,車站,碼頭,酒店等接送巴士費用。
3. 住宿費用和餐飲費用。
4. 導遊費用。
5. 旅行中各種必要的稅金。
6. 國內外機場,港灣稅金。
7. 觀光振興開發基金。
8. 日程表上觀光地的門票。
9. 個別約定費用。
② 遊客簽合同的時候,旅遊費用(不超過10%的金額)交給公司,此金額為旅遊經費或者作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。
③ 遊客必須在出發前第7天向公司支付第1款中的旅行費餘額,餘額不包括合同款。
④ 遊客需與公司交流,用卡,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公司支付金額。
⑤ 希望行程裡若由包括保險,則公司必須向遊客說明保險公司名,保險內容等。
第13條 (旅行費用變更)
① 日本國內旅行合同簽訂時,交通工具,住宿費等金額進行5%以上的增減,外匯結算時進行2%增減時,公司或旅客需事先說明。
② 根據本司第1項規定:旅行費用的增減,需在出發前15天告知旅客。
第14條 (旅行條件的變更和費用的結算)
① 上述第1條到第12條有可能會發生變化。
1.經雙方協議同意為了旅客的安全或者根據當地的情況,不得不取消行程。
2. 因天災,戰亂,政府命令,交通及住宿行業的罷工,停業等無法順利進行旅行。
②根據第1項旅行條件的變更以及第12條旅行費用的變更,第11條旅行費用會發生增減。若在旅行出發中費用發生變更,則在旅行結束後10天內會與顧客進行結算。
③ 根據第1項規定變更旅行條件,第14和15條規定解除合同時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,旅行出發前發生的會在出發前賠償,旅行中發生的會在旅行結束後10天內進行賠償。
④ 旅客在旅行中,根據自己的情況,沒有接受我司提供的食宿,觀光等旅遊費用包含在內的服務時,不能向我司申請退款。但是,中途退出旅程時,可根據第16條來處理。
第15條 (損害賠償)
① 因當地旅行車的過失導致旅客利益受損,公司需進行賠償。
② 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旅客無法取得海外旅行必要證明,再入國許可證明等各種證明文件時,將全額退還從旅客那收取的代辦費用。
③ 因為飛機,汽車,船隻的延誤或者交通擁堵造成旅客利益受損,若旅客在旅行前要求退款時,我司需同意退款。但是,若證明不是我司過失,則不能退款。
④若公司不能證明沒有懈怠旅客的行李,遞交,保管等,而導致了旅客行李受損或者延遲到達等,公司需負一定責任。
第16條 (旅行出發前解約)
① 旅客在旅行出發前可以解約。解約產生的費用根據"消費者糾紛解決基準"(公平交易委員會告示)。
1. 旅客請求解約
- 旅行開始前30天(~30)通知時 : 全額退款,不用付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20天(29~20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10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10天(19~10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15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8天(9~8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20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1天(7~1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30%的違約金
- 旅行當天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50%的違約金
② 公司或者旅客在出發前若有以下理由之一,則對方不用付賠償金額也可以解約。
1. 由於公司責任解約
- 旅行開始前30天(~30)通知時 : 全額退款,不用付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20天(29~20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10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10天(19~10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15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8天(9~8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20%的違約金
- 旅行開始前1天(7~1)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30%的違約金
- 旅行當天通知時:需付總商品價格50%的違約金
2.公司可以廢除合同
1)第13條第1項第1號和第2號原因
2)旅客對其他旅客以及整個行程造成困擾時
3)因為疾病等原因,無法參加旅程
4)沒有交旅行費用
3.旅客可以廢除合同
1)第13條第1項第1號和第2號原因
2)旅客近親死亡,需馬上回去時
3)因為疾病身體發生異常時
4)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身體狀況不佳,住院3天以上,在旅行前還不能出院時
5)由於公司不能實施制訂的旅行表上記載的旅行計劃
6)根據第12條第1項規定由於旅行費用的增減使得無法繼續旅行
第17條 (旅行出發後的解約)
① 公司或者旅客在旅行出發後,有不得不停止旅行時,可以解約。但是,需要承擔被解約方的賠償金。
② 根據第1項的規定若解約的話,公司需協助旅客辦理回國手續,但費用由旅客自己承擔。
第18條 (旅行開始和結束)
旅行開始:從旅客完成搭乘手續(船舶的話是完成搭乘船舶手續),旅行結束:旅客離開入國報稅區域。但是,合同上規定的旅行開始和結束是:在日本國內從最初出發地搭乘交通工具出發到結束的時間。
第19條 (說明義務)
公司有義務向旅客說明合同上重要內容和變更事項。
第20條 (加入的保險等)
若因公司倒閉無法退款給客人時,保險公司需向客人退款。
第21條 (其他事項)
① 合同中沒有標明的事項,或者有疑問的地方需徵求雙方同意決定。若沒有達成協議,則根據司法關係和一般慣例來解決。
② 若有特殊合理的原因,也可以經雙方協議制定。
本協議由2018年11月12日開始實施。